一、总则
为明确会费交纳标准,规范会费使用管理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推动本会可持续发展,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4〕166号)精神和《北京亚太经济合作促进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会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。
二、会费标准
1、常务副会长单位:20万元/年;
2、副会长、监事长单位:10万元/年;
3、副监事长、副秘书长:5万元/年;
4、常务理事单位:2万元/年;
5、理事、监事单位:1万元/年;
6、单位会员:2000元/年;
7、个人会员:500元/年;
8、会员可自愿交纳超过会费标准的会费。
注:本届理事会任期四年,会费按届或按年度交纳。
三、会费收取规定
1、本会所有会员都应当按照本会《章程》规定按时交纳会费。
2、会费按会员在本会中担任不同的职务标准交纳,收取的会费归本会所有,会费统一汇交北京亚太经济合作促进会账户,并由本会出具行政部门统一票据。
3、会费交纳时间:会员每年5月份交纳会费;新加入会员,应在入会1个月内交纳会费;会员级别提升后,应在提升后1个月内补交应交的差额会费。逾期未交纳会费者,由本会财务部发出书面提示,经书面提示后1个月内,仍不如数交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辞职或退会。
4、交费方式:会员交纳会费,可通过银行交费,也可直接到本会交费。会员单位交费后,应及时告知本会秘书处,并提供凭证复印件。
四、会费使用和管理
1、会费主要用于保障本会机构工作运转,为会员提供商业信息资料、开展交流、培训、会议、维权和其它公益福利活动,支付本会工作人员及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开支。
2、本会日常财务开支实行法人“一支笔”审批制,由经办人签字,秘书长审批,报会长核准。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,即所有发生的费用均须持有填写完整、清楚的正式票据并注明用途。对手续不全、要素不全,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,一律不予报销。
3、本会单独建账,独立核算,会费收支情况接受本会监事和会员监督。秘书长每年向本会理事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,提交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下一年预算计划,由监事会进行监督。
4、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按照《北京亚太经济合作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》严格管理。
5、本会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。
6、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五、附则
1、会费标准的调整及管理办法的修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2、本办法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。
3、本办法经北京亚太经济合作促进会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自2014年7月19日起执行。